01/10/2025
轉發自 台中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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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疾管署擴大流感高峰期公費用藥條件。
經醫師評估✅「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無須快篩即可用藥:
🔸 醫事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含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 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人員
🔸 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 1 至 3 年級學生
🔸 與流感重症高風險族群同住或其照顧者
🔸 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員
🔸其他人口密集機構(如軍營等)易發生群聚之人員
📍請符合條件者主動告知醫師。
📍台中市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院所皆有配置公費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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