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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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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話。世界] 電影內容法律篇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為民國24年即訂定,民國88年因應時代...
15/10/2022

[童話。世界] 電影內容法律篇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
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文為民國24年即訂定,
民國88年因應時代變化,
擴大適用範圍,
增訂因「教育」、「訓練」、「醫療」之關係態樣。

而依據該條文立法目的及理由
主要係因為
犯罪行為人係利用來自親屬、監護、
教養等機制所生的監督、扶助、
保護的優勢地位,以及被害人
相對的屈從或依賴地位,
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因行為人雖未全然
違背被害人的現實性意願,
但其利用其優勢地位以及被害人之信賴,
引導或誘導被害人,誤陷錯誤,
而成為其達成性作為目的之工具,
與性自主自由的合意性交有間。

但實務運作上,
依據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字第 1447 號 判決:
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之
利用權勢性交罪,
係因加害之行為人與
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
教養、教育、訓練、救濟、
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類似之關係,而利用此權勢
或機會,進行性交,
被害人雖同意該行為,
無非礙於上揭某程度之服從關係
而屈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
一定程度之壓抑,
故獨立列為另一性侵害犯罪類型。

最高法院33年上字262號判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姦淫罪,
係以行為人與被姦人有該條所定監督與服
從之關係,行為人對於服從其監督之人,
利用其監督之權勢,實施姦淫,
而被姦淫之人處於權勢之下,
有不得不服從之勢者,
方可構成,如相姦者
出於甘願,絲毫與權勢無關,
即係一種單純之和姦行為,
彼此雖有上開關係,
仍不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內。

從上面兩個最高法院判決
可以知道,目前實務上,
要如何認定,是男歡女愛的合意性交,
還是基於權勢關係下的曲意性交,
依據密室事件無其他證人佐證下,
要去證明是權勢性交
或是挾怨報復的秋後算帳
是很難釐清的部分。

刑法,基於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
在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前,都會被認定是無辜,
而道德與法律雖僅有一線之隔,
但差別就在於犯罪之處罰,
要以明文規定者為限,
縱使大家都認為是渣男、賤女,
刑法也未必會處罰,只是道德瑕疵。

也因此實際上,
真的被認定涉犯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罪,被起訴甚至判刑的案件
微乎其微,主要是在
什麼叫做已達「利用權勢或機會」之程度,
還有什麼是被害人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
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之下,
因而隱忍並曲意順從。
太過抽象,難以證明。

在法規無法明確修法下,
要如何避免權勢性交,
或是如何面對權勢性交後的問題,
或許是法律無法解決前,
大家應該要重視的課題。

愛情只有兩個字,
卻往往困繞許多人一輩子,
無論男女,無論老幼,
因深陷愛情,無法自拔的,比比皆是,
社會新聞經常上演的,
有許多情殺,為愛自殺等,
就是因為學校、家庭,
對於如何面對愛情,處理愛情這件事,
並沒有太多的著墨,
僅是任其自然發生,
也因此造成了許多人愛情的EQ很低,
遇到問題不知該如何處理。

這部片,除了點出上面這些法律問題外,
主要在探討,不同的身分對於
遇到這種看似
有著糖果外衣卻包藏毒藥的愛情童話,
你會怎麼做?或是你該怎麼做?
有人可能認為這部片不就是在"蹭"新聞,
但別急著未審先判,
有些事並不是你想像的那樣,
想瞭解一下法庭上的攻防,
想感受律師在正義與人性間的兩難困境,
想避免自己遇到愛情時盲目失智嗎?
有興趣的朋友,
別錯過這部充滿情緒張力,
餘波盪漾的寫實電影。

#童話世界
#刑法
#權勢性交

#唐福睿導演
#電影
#八尺門的辯護人
#渣男
#愛情

[生活法律]強制汽機車責任險如果未保險除了可能會被開罰外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還會被代位求償。為保障汽、機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自民國87年起,強制汽、機車所有人投保強制保險,並成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遭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09/07/2021

[生活法律]
強制汽機車責任險
如果未保險
除了可能會被開罰外
一旦發生保險事故
還會被代位求償。

為保障汽、機車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
自民國87年起,
強制汽、機車所有人
投保強制保險,
並成立「財團法人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對遭未投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或肇事逃逸
之汽車所致汽車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或其遺屬,給付補償金。
特別補償基金
於給付補償金額後,
得依據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第42條第2項
規定代位向肇事者追償。

請大家不要為了貪小便宜,
因小失大。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yDVDRE?utm_source=copyshare

#生活法律
#強制險
#交通事故
#車禍
#民事
#刑事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強制汽車責任」是政策性保險,無論汽車或機車都要投保,不過,金管會表示,機車族的投保率偏低,有高達15%機車、約212萬輛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來若遇到臨檢攔查,不僅可依法開罰1500元至3000....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n0LDzM?utm_source=copyshare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
15/06/2021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n0LDzM?utm_source=copyshare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
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
程序、製程、系統、
操作方法、概念、
原理、發現。」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
觀念和構想的
「表達方式」,
而不是抽象的觀念
和構想本身。

娛樂中心/翁語岑報導 歌手吳青峰與前經紀人兼恩師的林暐哲在2018年分家,不料之後青峰在演唱會上演出以往歌曲,卻遭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構成成侵權行為,指出雙方僅合意解除歌手、經紀合約,但「詞曲授權合....

[生活法律]疫情紓困補助因應近日疫情升溫,百業都受到影響,跟去年一樣政府編列預算發放補助款原則是“救急不救窮”所以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適用基本上就是要有工作或是原本有工作因為疫情而無法工作如果本來就沒有工作的無業人士如果符合中低收入資格或是有...
04/06/2021

[生活法律]
疫情紓困補助

因應近日疫情升溫,
百業都受到影響,
跟去年一樣
政府編列預算
發放補助款

原則是“救急不救窮”
所以並不是每個人
都可以適用

基本上就是要有工作
或是原本有工作
因為疫情而無法工作
如果本來就
沒有工作的無業人士
如果符合中低收入資格
或是有急難需求
還是能請領補助

詳細的部分可以參考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6035008.aspx

[生活法律]防疫 covid-19 從你我做起法律是道德最後一道防線就如同某個笑話說的"你沒看到紅燈嗎?為什麼要闖紅燈?有看到紅燈是沒看到有警察"許多人都抱持著僥倖心態很愛遊走法律邊緣故意在那邊跳出來又跳進去這樣的作法對於自己跟別人都沒有好...
30/05/2021

[生活法律]
防疫 covid-19 從你我做起

法律是道德最後一道防線
就如同某個笑話說的
"你沒看到紅燈嗎?
為什麼要闖紅燈?
有看到紅燈
是沒看到有警察"

許多人都抱持著僥倖心態
很愛遊走法律邊緣
故意在那邊跳出來又跳進去
這樣的作法
對於自己跟別人都沒有好處
損人不利己

疫情逐日升溫
原本應該在暫時切斷
人與人連結下
可以獲得趨緩
但就是有些人還是一樣
就是要群聚
就是要跑來跑去
就是不戴口罩
就是還要出去玩

希望大家
為了愛你的人
為了你愛的人
能夠多盡一分心力
口罩隨時戴好戴滿
遠離人群,保持安全距離
勤洗手,做好防疫工作
祝福大家早日平安
度過這個危機

守護你我,守護台灣,
從你我做起。
Love&Peace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6%96%87-%E6%9D%8E%E7%BE%A9%E7%A5%A5-%E9%98%BF%E5%A5%BD%E9%81%AD%E8%B5%B7%E8%A8%B4-%...
16/04/2021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6%96%87-%E6%9D%8E%E7%BE%A9%E7%A5%A5-%E9%98%BF%E5%A5%BD%E9%81%AD%E8%B5%B7%E8%A8%B4-%E6%AA%A2%E9%82%84%E5%8E%9F%E5%A4%AA%E9%AD%AF%E9%96%A3%E6%A1%88%E5%A7%8B%E6%9C%AB-075020491.html

[法律新聞]
太魯閣408車次案,
造成四十九人死亡,
犯下大錯的人
刑責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信許多人對於
這個社會事件
應該感觸很深
原本應該是清明連假
返鄉祭祖或是快樂出遊的日子
結果卻變成天人永隔
造成一輩子傷痛的事件

就是因為某些人違反規定
抱持僥倖心態,釀成了大禍
而造成這麼多人死傷
刑責相對來說卻是輕重失衡
在一般人的眼中
應該是非常不平衡的

只是在法律上
依據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
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
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一個國家的制度
尤其是剝奪人民自由、財產
甚至生命的刑法
一定要有明文規定
才有處罰的依據
否則若是要依憑輿論、獵巫
恣意地給予處罰
那人民將無法有所依循

那依據現行刑法第十二條
至第十四條規定

刑法第十二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
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以故意論。

刑法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
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簡單的說
要依據刑法規定處罰
行為需要有故意或過失
而過失犯還要
有明文規定處罰為限。

而這個案子中
除非能證明這些人
當時就是故意將車輛
擺置到鐵軌上造成火車出軌,
這就會構成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是如同前面刑法第十三條
明知道如果不小心將車輛
擺放在鐵軌上
有可能造成火車出軌
還是不去處理
就可能有所謂的未必故意
也可能構成故意殺人

但在這個案子中
這些人因為操作不當
讓車輛滑落到鐵軌上
如果車輛還能移動
或是能輕易移除
他們不去處理
就會變成前面說的故意
但如果滑落的車輛
並不是那麼容易能移除
那就算是重大過失
在刑法上也只能算是過失
簡單的說就算是
百分之九十九的過失
還是不能被認定是故意

那有人會說
他們就是專門處理工程的人
對於工程要有高度注意
應該負更高的刑事責任
這在修法之前
是這樣認定的沒錯
也就是所謂的業務過失致死
但在2019年修法後
已經刪除了業務過失致死
修法理由認為基於平等原則
大家對於過失應盡的注意義務
都是相等而沒有所謂業務之分
但相對的也提高了刑罰
原本過失致死刑責
只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修法後一律改成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條文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犯
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條文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不要再誤會
檢方為什麼沒有從重量刑
因為目前相關事證與法規
就只能這樣起訴

#出軌
#生活法律
#刑法
#過失致死
#故意殺人
#太魯閣
#罪刑法定

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在花蓮清水隧道口發生重大意外,造成49人罹難、216人輕重傷悲劇。花蓮地檢署今(16)日下午宣布偵查終結,指出經過14天偵辦,約談百餘人,主嫌李義祥依過失致死、過失毀損、肇事逃逸等罪起訴,逃逸移工...

[生活法律]未成年人的醫療及身體自主權每個人生階段,都有它存在的價值與意義,因為經歷過了什麼,所以才會讓你成為了現在的自己。有句電影台詞"留下什麼,我們就成為什麼樣的大人"青少年時期,是人格養成很重要的階段,但往往很多大人輕忽了這些青少年的...
12/03/2021

[生活法律]
未成年人的醫療及身體自主權

每個人生階段,
都有它存在的價值與意義,
因為經歷過了什麼,
所以才會讓你成為了現在的自己。

有句電影台詞
"留下什麼,我們就成為什麼樣的大人"

青少年時期,
是人格養成很重要的階段,
但往往很多大人
輕忽了這些青少年的想法與感受
而導致在他成長歷程中
有了些許陰影,有了負面的影響。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研究,
青少年憂鬱症的盛行率約為 2% 至 8% ,
終身的盛行率甚至預估高於 20% ;
而近年來,自殺已成為
台灣青少年死亡原因的大二大死因,
而四分之三的自殺少年都有憂鬱症。

由於台灣升學制度
及少子化的多重影響下
因為課業壓力、同儕相處壓力、
家庭相處壓力,
以及隨著現今社群軟體的氾濫,
許多青春期的小孩
容易因為他人的眼光,隻字片語,
而產生焦慮、憂鬱、憤怒、壓力感等
負面情緒,在惡性循環下,
變成了自我否定的負面思緒。

很多大人都認為
憂鬱症是種負面標籤
因此不想去接受與面對
小孩可能有憂鬱症的問題,
也因此常常錯過了
小孩在發現憂鬱症徵兆初期的
黃金治療期。

憂鬱症不是只是單純的情緒悲傷,
事實上已經屬於一種疾病現象,
所謂的憂鬱症患者,
因為其腦部神經之間傳送信號的
一些關鍵化學物質失去平衡,
導致腦部思緒
與身體內分泌系統發生了問題。

但其實就如同感冒一樣,
憂鬱症在透過適當的
休息、診治及醫療後,也會康復,
所以大家不要排斥
或汙名化憂鬱症,
而應該正視它的嚴重性。

那回過頭來,
為什麼要討論
未成年人的醫療及自主身體權?

如同前面說的
許多未成年人的精神壓力來源
其實就是父母,
而依據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
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而所謂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是指未成年人

依據醫療法及醫師法規定
醫師對病人進行診斷或治療之前,
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
治療方法、處置、用藥、預後情形
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資訊,
由病人或其家屬在獲得充分
醫療資訊情形下,
表示同意(包括明示同意、
默示同意、推定同意)後,
醫師始得實施醫療計畫,
即所謂『告知後同意法則
(doctrine of informed consent)』

那重點來了,
如果某個國中或高中的未成年人
覺得自己總是開心不起來
甚至有自我傷害的想法
這個時候他想去
尋求心理醫師協助
依據上面的規定
他應該要由父母陪同就醫
或是取得其同意
但他又怕說了之後
會被罵壓力更大
這個時候該怎麼辦?

就未成年人醫療自主權部分
我國目前法規並未有完善的修訂
也因此常常造成了醫療糾紛
例如:
未成年人到醫院看身心科
醫生依據其專業
認為該未成年人有憂鬱症之症狀
其壓力主因就是來自父母
這時候醫生是否有告知
其法定代理人之義務?
或是基於醫療保密原則
不應該告知?
那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醫師可否進行憂鬱症的醫療行為?

或者反過來說
醫師跟未成年人說
因為他是未成年人,
請他回去找家長陪同一起來看診
但未成年人怕被罵
結果就一直沒有接受治療
最後自殺或自殘
這樣醫師有違反醫療倫理嗎?

依據世界兒童權利公約
第 3 條規定,
「兒童最佳利益」應作為
醫療行為之主要考量
另外1981 年里斯本宣言
(Declaration of Lisbon on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
也揭櫫醫師在病人危急時
應以病人的最佳利益從事醫療行為,
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of Helsinki)
也宣示醫師提供醫療照護時應以病人
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日內瓦宣言
(Declaration of Geneva)中,
亦提到,規範醫師必須
以病人之福祉為首要之考量,
而國際醫療倫理規章
(International Code
of Medical Ethics)
宣示在實施任何可能危
及病人身心之醫療措施時,
醫師應以病人之福祉為唯一之考慮。

因此這邊認為,
基於我國民法對於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
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審酌原則,
醫師依據其專業,
如果認為未成年人患者
有接受治療之必要,
縱使因故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仍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

小孩的成長,
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陪同
要隨時傾聽與接受
小孩的想法及感受
這樣才能讓他們安心健康的成長。

談完了未成年人,
那成年人呢?
人的一天中,
或者說人的一生中,
有大多數的時間
是跟自己獨處,
但在每天刷刷刷的
為他人忙碌生活中
卻常常忘了
對自己好一點

記得讓自己身心靈
好好休息一下
有時調整一下步調
或者尋求心理醫師、朋友
甚至精神科醫師的協助
才能防微杜漸、防患未然。

祝福大家都能身體健康,無憂無慮~
有身體病痛記得看醫生,
有法律問題記得找律師
尊重專業,才能事半功倍。

take care of yourself~~

#生活法律
#醫療
#憂鬱症
#未成年
#民法
#醫師
#壓力
#學生

【生活法律】網路評論的界線隨著社群媒體發達人手一機,隨時都能透過網路平台與外界溝通聯絡但也因此產生了許多糾紛有時無心的一句話一個回文就可能誤觸法網新聞常見有些網友因為評論或回文就被告,還要賠錢雖然憲法保障人有言論自由但自由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
09/03/2021

【生活法律】
網路評論的界線

隨著社群媒體發達
人手一機,
隨時都能透過網路平台
與外界溝通聯絡
但也因此產生了許多糾紛

有時無心的一句話
一個回文
就可能誤觸法網
新聞常見
有些網友因為評論或回文
就被告,還要賠錢

雖然憲法保障
人有言論自由
但自由的行使
以不侵害他人自由為前提
依據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就是在規範「意見表達」界線,
處罰的行為係不涉事實真偽的陳述
而僅為抽象謾罵、嘲笑,
著眼於對他人人格的否定、貶抑;

而第310條的誹謗罪
則係規範「事實陳述」的分寸,
係對於具體的事實有所指摘,
又可以再細分為捏造負面事實
以及洩漏不堪隱私二類。

所以在網路上的評論一個不慎,
都很有可能該當這兩種犯罪。

公然侮辱罪,
判斷標準就是所謂「公然」的要件,
只要三人以上,就屬於公然,
而網路上的評價大多時候
都是屬於一個公然的狀態
所以沒有爭議
如果是兩人私下訊息
就不算是公然

那什麼樣的言論
會被法院認為是侮辱?
原則上舉凡三字經、五字經等
普遍認為屬於髒話的字眼,
例如問候他人長輩、或是指稱性器官等
一般就算是侮辱字眼。

另外實務上也有對於評論
「沒受過教育」、「都這麼低水準」
而被法院判公然侮辱的前例。

所以大家回文或評論前
要記得用字遣詞

而關於誹謗罪,
則是處罰毫無依據編撰負面事實,
像是散播假消息或是扭曲事實的行為,
例如某家餐廳的環境
明明就維護得不錯,
卻回文評論表示
衛生環境不佳,蟑螂到處爬等;
或是明知商家賣的
確實名牌行李箱,硬要說人家仿冒,
像是這些不實陳述
都可能會被法院判處誹謗罪。

那關於評論他人私德
像是經常在新聞上出現的
離婚、小三等事件
是否能夠評論呢?

依據刑法第310條
第3項但書規定,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而所謂私德
就是指有關個人私生活的事項,
而公共利益則是與社會上
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

那討論公眾人物
像是網紅、藝人等的私德
到底有沒有違法呢?

下次再跟大家進一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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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日常
#網紅
#藝人
#誹謗
#刑法
#公然侮辱
#侵權行為

[法律新知]認識國民法官法為了增加國民對於司法的信任感推動人民參與審判讓更多元的視野與思考納入判決考量基礎中司法院進行了國民法官法的修法簡單的說,從112年起想當恐龍嗎?人人有機會..因為有時判決與民意的期盼有所不同時,大家就會戲稱法官是恐...
25/02/2021

[法律新知]
認識國民法官法

為了增加國民
對於司法的信任感
推動人民參與審判
讓更多元的視野與思考
納入判決考量基礎中

司法院進行了
國民法官法的修法

簡單的說,
從112年起
想當恐龍嗎?
人人有機會..

因為有時判決
與民意的期盼有所不同時,
大家就會戲稱法官是恐龍
但事實上
術業有專攻,隔行如隔山
在證據法則與事後判斷上
在無罪推定的基礎上,
並不是大家指著說
這個人是犯人、這個人有罪,
就一定有罪,
畢竟從曾參殺人、
三人成虎的的成語故事中
就可以知道,
以訛傳訛或是積非成是
都有可能發生,
為了避免讓你我
都有可能成為那無辜的被告
所以刑事審判上
需要遵守嚴格證明法則
以避免誤判。

回過頭來介紹一下
什麼是國民法官法

一、國民法官法的合議庭
由6位國民法官,
和3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二、年滿23歲,
在轄區繼續居住4個月
就可能被隨機抽到成為國民法官
但有特定職業、特殊關係、
特別情形者除外

詳細部分可以參酌
司法院網站
https://social.judicial.gov.tw/CJlandingpage/

在每個人都可能
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下
或許每個人的法律常識
就有需要自我提升

有興趣的朋友
可以持續追蹤我們的網站
我們將會不定時
為大家提供基本法律常識
與生活法律的知識
供大家參考

#生活法律
#國民法官
#刑法
#無罪推定

[生活法律]什麼是性騷擾?要件為何?要如何避免呢?其實一直以來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校園,師生,朋友職場,利用權勢等,只要是人與人會相處的場合都有可能遇到性騷擾同性,異性,跨性別間都有可能會發生。什麼稱謂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
05/02/2021

[生活法律]
什麼是性騷擾?
要件為何?
要如何避免呢?

其實一直以來
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
校園,師生,朋友
職場,利用權勢等,
只要是人與人
會相處的場合
都有可能遇到性騷擾
同性,異性,跨性別間
都有可能會發生。

什麼稱謂性騷擾?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
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
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喪失
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
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
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個規定,其實很抽象
實務上對於性騷擾的認定
原則上包含 :
1、敵意的環境或/
且交換式性騷擾。
2、與性或性別偏見/
歧視有關。
3、違反他人之意願,
且不受歡迎。
4、對他人造成身心之影響。

具體的認定包括:

1.言語的騷擾
(verbal harassment)
2.肢體上騷擾
(physical harassment)
3.視覺的騷擾
(visual harassment)
4.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unwanted sexual requests)

那到底要怎樣的程度
就會被認定是性騷擾?

其實性騷擾的範圍很廣,
從輕微的性別騷擾,
到性挑逗、性賄賂、
到嚴重的性要脅、性攻擊。

例如:講黃色笑話,
有意無意的肢體接觸,
有色眼光的窺視或盯視等。

而是否構成性騷擾
實務上採取的是
接收人角度(被害人)
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語
是否構成性騷擾,
原則上是隨著
不同人的思想觀念、
主觀感受,
以及當下情境
與人際互動而有所差異。

簡單的說,
每個人對於
性騷擾的接受程度不同,
有時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
或玩笑,但只要不受
對方歡迎而且違反其意願的,
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那相對來說,
如果這樣的話,
人與人相處,
是不是動輒得咎,
不小心就可能會誤觸法網?

依據實務見解,
雖然就接受人而言,
基於他/她的主觀感受,
只要覺得不舒服,
就可以認為被性騷擾,
但基於刑法謙抑及
無罪推定,
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並不是被害人覺得不舒服,
就等於性騷擾。
判定性騷擾要有幾個要件
例如「性」、「
主觀」、「客觀」等。

行為或言論要涉及
「性冒犯」或帶有「性暗示」

「主觀」的部分,
則是看這個行為
(包括肢體或語言)
會不會讓當事人不舒服,
或讓當事人覺得被冒犯。

但畢竟法律需要
放諸四海皆準,
不能恣意妄為,
光靠主觀不能決定
某個行為/言語
是不是性騷擾,
因為每一個人的主觀不一樣
所以實務上認定
還要納入客觀的社會通念。

例如歐洲所謂的碰臉禮儀
在目前台灣社會中,
並不是被廣為接受的互動模式。
那如果只是打招呼
而輕拍肩膀,
或許還算是一般人能接受,
但可能對於某些人而言,
只要碰觸身體,
就會感覺被侵犯,
那到底算不算性騷擾,
就會被依據行為程度不同,
而做事實上的認定。

簡單的說,
是否構成性騷擾
還是要依據社會風俗民情
以及一般通念判斷

並不是一個行為
或一個字眼就一定
是性騷擾或
一定不是性騷擾,
應該放到合理的
社會情境底下,
在這個情境裡
一般人對於這些行為,言語
以及兩個人之間的關係
是什麼做綜合判斷。

而依據刑法第12條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原則上,
刑法以故意犯為主,
過失犯要有特別規定
才會被認為是犯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上面的規定,
目前現行法規,
對於性騷擾行為之處罰
構成要件需要主觀上
有故意意圖,
客觀上有親吻,擁抱,
碰觸臀部,私密部位之行為。

若是行為不小心碰觸,
或是根本不知道碰觸,
原則是不會構成。

雖然如此,
還是建議大家,
要尊重自己更尊重別人
才不會誤觸法網。

#生活法律
#刑法
#性騷擾

#故意
#過失
#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
#刑法謙抑
#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

[生活法律]關於存證信函二三事~~經常民眾來諮詢的時候還是會問到關於存證信函的問題以下就簡單就存證信函跟大家介紹一、存證信函有什麼效力?原則上,存證信函可能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通知效力,所謂事實上效力就是單純作為一種觀念或訊息告知通知對方你的...
02/02/2021

[生活法律]
關於存證信函二三事~~

經常民眾來諮詢的時候
還是會問到關於存證信函的問題

以下就簡單就存證信函
跟大家介紹

一、存證信函有什麼效力?
原則上,存證信函
可能有事實上
或法律上的通知效力,
所謂事實上效力就是
單純作為一種觀念或訊息告知
通知對方你的想法
而有時可能具有法律上效力
例如催告、解除、終止契約
或是續約、撤銷、意思表示等

會透過存證信函,
主要是要留下第三方公正
證明效力,
利用郵局的方式,
來證明曾經有寄發這些內容,
日後可以做為舉證依據。

二、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
原則上,如同上面說的,
存證信函有事實上
或法律上通知效力,
而一般來說,
如果是單純事實上通知,
你可以選擇回覆或置之不理,
不會有太影響,
但可能對方後續會
採取其他法律行為,
例如提告,為了避免曠日廢時。
若是覺得對方寄來的內容
你可以接受或可以有解決方式
就大家談一談,將事情處理,
才不用日後跑法院。

而若是具有法律上效力的
就建議要存證信函回覆一下,
避免因為未回覆,
而發生不利的法律效果。

三、存證信函需要找律師寫嗎?
一般來說,基於尊重專業,
找律師撰擬當然
有一定程度的好處,
但如果評估損害數額不高,
想要自己寫,也是可以自己寫,
而內容部分就建議
還是要掌握重點
以免發了跟沒發一樣。

四、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簡單來說,存證信函基本上
就是要記載收件人、寄件人,
雙方地址,另外內容部分
可能要說明
人、事、時、地、物,
具體告知對方,
你想表達的意思,
還要想要發生的法律效過為何,
而目前有制式的格式
可以在郵局網站下載,
詳細部分
可以參考我們之前寫過的內容

https://www.facebook.com/CKAttorneyAtLaw/posts/2057959660988094

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生活法律
#民事
#刑事
#存證信函
#糾紛
#訴訟
#催告
#撤銷
#民法
#郵局

19/01/2021

[生活法律]
翻唱的著作權問題!!

在大網紅時代,
人手一機,
隨時就能將照片影片
上傳臉書、YT,
人人都能成為網紅。

很常見也很簡便的方式,
很多人翻唱流行歌曲,
或是彈奏流行歌曲、
動漫歌曲、電影配樂等,
拍成影片上傳,
就分享給大家觀看,
但這其實就涉及到著作權的問題。

就如同照片上面寫的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音樂也是有著作權,
翻唱或是改編、演奏等,
也都涉及到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
就翻唱、演奏別人的作品
原則就已經侵害著作權
(想更了解著作權嗎?
我們之前有介紹,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https://www.facebook.com/CKAttorneyAtLaw/posts/2128260183958041

可能有人會說,
大家都這樣做啊,
又沒有被告!!

積非不能成是,
違法的事就是違法,
不會因為很多人做就變成合法。

而至於著作權人要不要提告
也是著作權人的權利,
而不是翻唱人的權利。

(什麼是保留法律訴追權?)
https://www.facebook.com/CKAttorneyAtLaw/posts/2180257315424994

有些唱片公司基於
網路能代替廣為流傳的考量
基於雙贏原則,
所以在一些網紅
翻唱流行歌曲的時候
不見得會提告,
但不代表這就
不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簡單的說,
在使用或翻唱他人作品前
還是建議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否則還是有被提告的風險!!

不要因為別人都這麼做
你就跟著這麼做
鄉民往往就是這樣被告的!!

#生活法律
#著作權
#網紅
#翻唱
#侵權
#保留法律追訴權
#流行歌曲

13/01/2021

[生活法律]
遺產事件簿
Vol.4
遺囑該怎麼寫才有效?

依據民法第1186條以下,
只要滿十六歲之人,
在有行為能力及意識能力下,
都能製作遺囑。

而且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
都可以自由處分遺產。
但是要依據法定的要式方式為之,
例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等。

遺屬書立之注意事項
1.依據目前實務見解,
遺囑不能以電腦方式打字,
要親筆或代筆為之,
否則可能會無效。
(近期因應E世代,
逐漸有承認電腦繕打遺囑的效力
但是一般限於公證遺囑方式,
因此如果避免爭議,
還是建議用手寫方式為之。)

2.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
3.受遺贈人不能當見證人
4.遺囑內容如出現
和事實不符的狀況,是無效的。
例如本來就沒有的財產,
就算寫在遺囑裡,也不會變真的。
5.不能侵害特留份,
男女平等,兒子跟女兒都有繼承權。
例如在遺囑裡記載不給女兒遺產,
原則上女兒還是有
特留分的遺產繼承權。

簡單來說,
只要你意識清楚,
在自由意志下,
都能預立遺囑,
而遺囑的範圍,
只限於你能自由處分的財產
假設你根本沒有帝寶的所有權
就算你在遺囑中
寫下要將帝寶的某一間房子
交由某位子女繼承,
也是沒有效力。

另外,
遺囑不能侵害特留分
如果在遺囑中
記載要將全部遺產
交由兒子繼承,
女兒沒有繼承權,
侵害特留分部分也是無效。

進一步如何撰擬遺囑部分
因為內容比較多
就下次在跟大家介紹。

#婚姻
#生活法律
#家事
#遺囑
#遺產
#特留分
#繼承
#民事

【法律之外】寒流來襲。。注意保暖小心用電,用火安全。今年度最冷寒流,將於今晚來襲,陪伴大家跨年,請大家注意保暖,該開暖氣就不要捨不得開但要注意用電安全以免星火燎原。祝福大家平安健康度過寒流跨年。送走不安與動亂的2020年迎接全新希望的202...
29/12/2020

【法律之外】
寒流來襲。。注意保暖
小心用電,用火安全。

今年度最冷寒流,
將於今晚來襲,
陪伴大家跨年,
請大家注意保暖,
該開暖氣就不要捨不得開
但要注意用電安全
以免星火燎原。

祝福大家平安健康
度過寒流跨年。

送走不安與動亂的2020年
迎接全新希望的2021年

在失去與獲得之中,
我們將學會
更珍惜擁有的一切。

祝願新的一年,
大家都能更好更幸福。

2021新年快樂。

#生活
#寒流
#跨年
#新年快樂

15/12/2020

[生活法律]
遺產事件簿
Vol.3 小孩不孝,
可以剝奪繼承權嗎?

依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
或應繼承人於死
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
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
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
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
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
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
其繼承權不喪失。

從上面的規定來看
如果繼承有上面這些行為
就會被剝奪繼承權

一般常見剝奪
不肖子孫繼承權的情形

目前實務上較常見的事由
就是上面第五款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
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實務認為,若是以身體上
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
例如對被繼承人施加毆打,
或對惡意不盡法律上扶養義務等情形,
都構成「對於被繼承人
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第1870號判例參照)

而為了避免被繼承人死亡後
繼承人間就是否
剝奪繼承權的問題起衝突
建議被繼承人要以遺囑方式
具體記載。
而怎樣的遺囑才算是合法有效力?
遺囑該怎麼寫?
我們下次會跟大家介紹。
不想遺漏這麼重要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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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有提到
人死之前擁有的叫做財產
死了之後才叫遺產

但很多人為了遺產稅的問題
可能會逐年將名下財產
過戶給小孩
或是直接用小孩名字買房子

但真的年老了
卻被小孩當人球踢來踢去
自己花錢買的房子也沒辦法住

這個時候怎麼辦呢?
原則依據民法第408條
反面解釋
贈與一旦完成交付
就無法撤銷贈與。

(民法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
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
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
不適用之。)

但所謂有原則必有例外,
依據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
其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
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
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
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人對於受贈人
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那要如何撤銷贈與呢?
我們之後會專文跟大家介紹!!

#生活法律
#遺產
#繼承
#民法
#贈與
#不孝
#親屬
#父母子女
#遺囑

07/12/2020

[生活法律]
遺產事件簿
vol.02 誰有繼承權?!

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
"除配偶外"
簡單的來說,
配偶在繼承順位上
是特別的地位,
只要配偶仍存活,
配偶一定有繼承權,
(前提是婚姻合法有效存續中)
其餘的繼承人
是跟配偶依據應繼分分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第二順序或
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
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而除了配偶之外,
繼承要依據繼承順位
無法跨順位繼承
也無法同時繼承
除非前順位皆拋棄繼承

民法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

簡單來說,
假設小明家中
有爸爸、媽媽、奶奶、叔叔還有妹妹
如果小明的爸爸過世了
依據上面的規定,
媽媽當然有繼承權
那小明是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
妹妹也是爸爸的小孩,
所以小明跟妹妹都有繼承權。
這時小明與妹妹還有媽媽
依據應繼分繼承各三分之一。

這時大家會問?
奶奶沒有繼承權,
生活怎麼辦?
因為奶奶還有另一個小孩(叔叔)
叔叔就有扶養義務。

那如果小明沒有叔叔
小明跟妹妹
對於奶奶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5條)

那如果像一些新聞事件中
年老的父母,
小孩因為車禍去世,
遺產都由媳婦繼承,
父母頓失依靠,
此時怎麼辦呢?

原則上,依據上面規定,
被繼承人若無子女,
父母是第二順位繼承人,
所以不用擔心,
那換個情形,
小明跟妹妹都未成年,
雖然小明跟妹妹繼承遺產
但事實上都是由媽媽管理處分
媽媽並沒有要養奶奶的意思
這時候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應由親屬會議
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
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所以如果真的奶奶
生活沒有人扶養
可以依據上面規定,
請求酌給遺產。

下期預告:
vol:小孩不孝,可以剝奪繼承權嗎?

人家說養兒防老,
但現實生活中
有許多人預先將財產贈與給小孩
結果落得自己像人球一樣
被踢來踢去
每個月到不同小孩家住
或是甚至不聞不問
這時候怎麼辦呢?
下次再跟大家說明

#民法
#生活法律
#繼承
#家事
#親子
#遺產
#酌給
#扶養
#配偶
#夫妻
#應繼分

27/11/2020

[生活法律]
遺產事件簿 vol.01
一、父母把財產
都只留給兒子可以嗎?

首先,要先跟大家
釐清一個觀念
所謂的繼承,
依據民法第第1147條明文規定: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簡單的說,
人死了之後,
才會有遺產繼承問題,
人如果還活著,
沒有繼承分配,
也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

在八點檔或新聞事件中,
有時候會出現一些橋段,
父母還在世,
就有不肖的子孫要求分家產,
或是因為父母欠債,
就要提前拋棄繼承,
這些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那再跟大家說明一個問題,
人活著的時候擁有的稱為財產,
死後才會變成遺產,
也因此回到問題本身
如果人還活著,
要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
基於自由處分及
所有權絕對原則,
尊重財產所有權人的決定。

換句話說,
如果在還活著的時候,
你要把財產都送給特定的人,
或是捐贈,信託,
甚至捨棄都是有效的。
未來的繼承人,也不能有意見。

也就是說,
如果父母還活著的時候
就決定也實際上已經把財產
都贈與給其中一個小孩
那另外的小孩
原則在父母過世後
是不能要求
就已經過戶的財產做分配

例外情形依據民法第117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已從被繼承人
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應將該贈與價額
加入繼承開始時
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
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
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
應於遺產分割時,
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
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如果父母活著的時候
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
贈與財產給其中之一小孩
在法律上認為是遺產的預給
就其他小孩而言
在發生遺產事件時,
是可以要求歸扣。

那如果是父母活著的時候
以遺囑方式,
只將財產分配
給其中之一個小孩,
這個時候依據民法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
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簡單的說,
如果是以遺囑方式
來預先安排財產分配
就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也就是不能把全部遺產
只留給其中一個小孩。

那到底誰有繼承權?
可否剝奪繼承權?
這部分我們接下來會介紹

vol.2 誰有繼承權?

#生活法律
#家事
#民事
#繼承
#遺囑
#特留分
#財產
#子女
#親子
#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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