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2026
浩然國際法律事務所
TING &ASSOCIATES
Attor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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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
壹、 依敝當事人安得斯有限公司委任意旨辦理。
貳、 茲據敝當事人委稱:「本公司於日前獲悉有匿名人士於社群通訊軟體散布有損本公司商譽之不實言論,爰請 貴大律師代為澄清說明如下:
一、 本公司專精牙科醫療設備,自成立以來秉持專業品質及服務至上理念,提供業界優良設備及技術支援,且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絕無區別待遇。
二、 本公司出售設備器材後皆竭力善盡維修之責,且本公司依設備機種樣態、使用年限、耗材成本等因素提供維修或其他選項建議,係出於維護客戶經濟效益之善意考量,斷不容惡意揣測或汙衊。
三、 另本公司為服務業界,對非本公司出售之器材設備亦提供迅速優質之維修支援服務。迺竟有不實言論佯稱本公司維修態度不佳並意在推銷購買新設備云云,惟本公司從未曾提供其所稱之該項維修服務,更未收取相關費用或進行任何推銷,純屬無中生有、憑空捏造。
四、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為此,本公司業已進行蒐證並擬採取相關法律措施以維信譽,並請相關人士勿再轉載或傳播任何不實言論,俾免觸法。」
參、 經核並無不合,爰代聲明如上。
沈妍伶律師
中華民國115年 4月 17日
安得斯有限公司 負責人余弘偉